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向終審法院上訴
一、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638條第2款規定,即使案件利益值高於中級法院法定上訴利益限額,對該法院在表決時一致確認第一審所作裁判的合議庭裁判,均不得提起上訴,而不論確認第一審裁判時是否基於其他依據;但該合議庭裁判違反具強制性的司法見解的情況除外。
二、這一規定基於以下立法思想,即如果初級法院和中級法院表決時各法官對裁判一致作出相同的決定,則不得就該等問題再提起上訴。
三、根據這一法理,如果兩個當事人均敗訴,並且可對關於其中一當事人的裁判提起上訴,則不得對中級法院在表決時一致確認第一審所作的關於另一當事人的裁判提起上訴,而不論在確認第一審裁判時是否基於其他依據。
四、基於同樣理由,如果有一個以上的決定,而中級法院僅未確認(或者確認,但有落敗票)第一審所作的某個或其中某個決定,那麼,只可對這一決定提起上訴,但該上訴不得延伸至沒有異議的其他決定。
不批准請求。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責(《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17條第5款),再加上被異議決定中所作出的決定部分。
– 對利害關係人的聽證
– 適度原則
根據第2/90/M號法律規定,非法進入或逗留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人士須被驅逐出境,處理包括提交驅逐出境的建議書及準備相關手續的行政程序必須在48小時之內完成,有關的行政程序具有緊急性,因此在該程序不適用《行政程序法典》第93條至第95條規定的對利害關係人的聽證。
行政機關根據第2/90/M號法律第4條的規定,訂出禁止被驅逐人士再次進入澳門的期限是在行使一個自由裁量權。
在司法上訴中,如果被質疑行為是以自由裁量權作出時,則只有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出現明顯錯誤或絕對不合理時,法院才可以對此類行為的實質內容進行審查。
上訴人敗訴。
對2006年4月4日第28/2005號合議庭裁判的解釋
不批准解釋的請求。
– 以或然故意實施加重殺人未遂罪
– 量刑
構成以或然故意實施犯罪,要求行為人意識到或預料到非法事實的實現是其行為的可能結果,以及其接受或同意實現該事實的意願。
拒絕上訴。
- 自行迴避
- 有審判權限法院
審理刑事案件中法官提出自行迴避之申請的有審判權限的法院是比相關法官工作所在的法院高一級的法院。
批准中級法院法官甲博士自行迴避作為助審法官參與第XXX/XXXX號刑事上訴案件。
敬請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