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8/10/2003 22/2003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毒品
      - 刑罰的特別減輕
      - 第5/91/M號法令第18條第2款
      - 年齡未滿十八歲

      摘要

      一、 第5/91/M號法令第18條第2款給予“……對搜集作為認別或拘捕其他負責人方面之決定性證據作具體協助,尤其屬結夥、組織或集團的情形”的販賣毒品者以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的受惠,依據的是刑事政策方面的理由,着眼點在於有效地打擊販賣毒品活動。

      二、 上條所指的受惠尤其適用於向當局告發,從而對搜集作為認別或拘捕其他負責人方面之決定性證據提供協助者,特別是涉及從事販賣毒品的結夥、組織或集團的情形者。

      三、 第5/91/M號法令第18條第2款所指的特別減輕刑罰或不予處罰,可以適用於使認別或拘捕(一個或更多)個人成為可能者,且該等個人由於其特殊的社會危害性──例如基於引誘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數量、犯罪活動時間、使用的手段及其複雜性──而使告發者有理由受惠。

      四、 過錯和預防需要的明顯減輕是特別減輕刑罰的實質性前提,因此,單是實施犯罪時年齡未滿十八歲並不構成特別減輕刑罰的依據。

      決定

      - 因理由明顯不成立而拒絕上訴。

      - 訴訟費由上訴人承擔,司法費定為5(五)個計算單位。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4款的規定,上訴人因上訴被拒絕而應交付4(四)個計算單位的款項。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9/2003 20/2003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向終審法院提起的上訴
      - 違法行為的競合
      - 訴訟費

      摘要

      一、 《刑事訴訟法典》第390條第1款f)項和g)項中“即使屬違法行為之競合的情況亦然”這一表述的含義是,為使對中級法院的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的上訴得以受理,如屬第390條第1款f)項和g)項所指情況,對每項犯罪可科處的法定刑罰必須分別超過8年或10年徒刑,即使屬違法行為之競合的情況亦然。
      二、 對於中級法院作出的刑事訴訟程序方面的合議庭裁判,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典》第390條第2款,只有在裁判中對上訴人不利的數額高於該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值之半數即澳門幣500,000元時,才可以對其關於訴訟費或涉及經濟利益的其他費用的部分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決定

      - 不審理乙提起之上訴。
      - 拒絕甲提起之上訴。

      訴訟費由上訴人承擔,嫌犯乙和甲的司法費分別定為3(三)個計算單位和2(兩)個計算單位。另外,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4款的規定,後者因上訴被拒絕還應交付3(三)個計算單位的款項。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7/2003 10/2003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機動車輛稅(第20/96/M號法律)
      - 計稅價格 – 公開售價
      - 傳閱文件與法規的相符

      摘要

      稅務當局可以透過傳閱文件的形式確定一些標準認定徵收機動車輛稅中的某些情況不正常,並為此啟動調查甚至依職權進行結算的機制。
      當稅務當局在徵收機動車輛稅方面決定規定一個高於納稅義務主體申報價格的新公開售價時,就不得單純以該等指引作為決定的理據,因為該等指引僅用於行政當局進行調查甚至依職權進行結算,而且導致對課稅對象作法律沒有規定的變更。
      根據(已經被第5/2002號法律廢止的)第20/96/M號法律核准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第8條規定,作為計算應交納的機動車輛稅之基礎的計稅價格,就是納稅義務主體申報的公開售價。
      公開售價係指消費者應支付的價格,尤其包括有關保養、維修和零件更換的金額,以及所有配件的價格。
      但是,公開售價不包括收音及音響設備。
      對上述設備之價格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均不得徵收機動車輛稅。
      對收音及音響設備價格中超過公開售價10%或者澳門幣25,000.00元的部分徵收機動車輛稅,不僅完全不符合第20/96/M號法律核准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第9條第1款及第8條第4款和第5款的條文,而且也完全不符合其精神。
      根據上述規章第15條第1款a)項的規定,如果出現未結算機動車輛稅的情況,或在結算中出現對澳門特別行政區造成損失的遺漏或錯誤,稅務當局可以依職權進行結算。
      只要所擁有的資料顯示申報的價格明顯低於實際售價,財稅廳廳長就可以規定一個高於申報價格的公開售價。

      決定

      駁回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7/2003 12/2003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暴力罪行受害人
      - 在職意外
      - 已閱

      摘要

      為著第6/98/M號法律第1條第6款之效力,在審查暴力罪行受害人提出的援助金請求時,行政當局可以同意公務員所屬的部門對事件作出的屬於或不屬於在職意外的定性,或者可以對情況進行審查並就是否存在意外得出結論,同意或者不同意行政當局另一個部門得出的結論。

      決定

      - 裁定司法上訴理由成立,廢止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中級法院應審理上訴人在司法上訴中提出的問題。
      - 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擔負,司法費定為3(三)個計算單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7/2003 14/2003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審理社會工作局公務員晉升至更高級別的請求的權限
      - 追認
      - 補正
      - 屬於另一法人之職責的行為
      - 無權限的瑕疵
      - 無效與可撤銷
      - 訴願
      - 社會工作局局長的雙重職責
      - 默示駁回

      摘要

      一、 社會工作局公務員晉升至更高級別的權限屬行政長官。

      二、 根據情況,對無權限的瑕疵的法律處罰可以是無效或者可撤銷:
      – 不屬於作出行為者所屬法人的職責範圍的行為屬無效行為(《行政程序法典》第122條第2款b)項)。
      – 有另一種形式的無權限之瑕疵的行為,也就是說,一個機關侵犯了同一個法人的另一個機關的權限,屬於可撤銷之行為(《行政程序法典》第124條)。

      三、 無效行為不可以追認──補正;而可撤銷之行為則可以。

      四、 社會工作局局長行使本局機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機關的雙重職能,後一種情況指行使政府授予或轉授的權限。

      五、 如果社會工作局局長在沒有任何授權的情況下侵犯與社會工作局有關的政府權限,作為社會工作局的機關作出不屬於其職權的行為,則該行為有絕對無權限的瑕疵,並且無效。但是,如果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機關這樣做,作出一個不屬於其權限的行為,則該行為有相對無權限的瑕疵,僅有可撤銷性。

      六、 如屬上條描述的第二種情況,該行為可追認,而第一種情況中的行為則不可追認。

      七、 在對下屬機關作出的有無權限的瑕疵的行為提起的訴願中,有權限實施行政行為的機關作出的默示駁回行為補正上述有瑕疵的行為。

      決定

      - 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
      - 無須交納訴訟費用。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