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法律在時間上的適用
– 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
– 不當得利
– 刑事有罪判決在民事訴訟中的效力
僅有形物才能成為民法典物權這一卷中規定的所有權的標的。
沒有獲利就不存在因不當得利而返還。
和舊的刑事訴訟法典規定刑事判決的不可爭議性相反,現在刑事有罪判決的效力是推斷存在當中被認定的事實。
上訴敗訴。
– 上訴
– 新問題
– 事實事宜
– 法律事宜
– 終審法院審理權
– 小費
– 賭場
– 周假
– 強制性假期
– 工資
一、向終審法院提起的司法上訴不是為了對新的問題做出裁判,因此,除依職權審理的事宜外,不得審理在向低一審級提起的上訴中沒有提出的問題。
二、在相當於第三審的民事司法上訴案中,不允許終審法院具有對中級法院針對事實事宜所作決定進行審查的審理權,但違反要求以某一特定類別的證據證明某事實存在的明確法律規定,或違反訂定某一證據之證明力的明確法律規定,或者被上訴的法院在行使其權力時違反任何法律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認定事實事宜之後,中級法院對其進行解釋和澄清,以及得出能解釋事實的推斷或結論,只要不變更該等事實,都是合法的。
四、終審法院只有在中級法院超出其範圍、得出不符合對已認定事實的合理解釋的結論時,才能審查中級法院就該等事實所作的結論或解釋。
五、賭場僱員從顧客處所收取的賞錢或小費不構成工資部分。
六、根據經7月9日第32/90/M號法令修改的4月3日第24/89/M號法令第17條第6款b)項規定,當工作者以每天計算收取特定之工資時,其於周假日所提供的工作,應在風俗習慣所確立的範圍內,根據與僱主協議確定的金額予以支付。
七、在雙方沒有協議時,上款結論所提到的工作者在周假日所提供之工作應以雙倍報酬予以支付。
八、工作者在強制性假日提供工作的,除雙方已就該等工作協議一更高之報酬外,其除有權獲得正常報酬以外,還可以獲得正常報酬雙倍的回報。
- 裁定被告提出的上訴部分勝訴,判處被告向原告支付10,698.35港元(壹萬零陸佰玖拾捌港元叁角伍分),裁定原告提出的附帶上訴敗訴;
- 裁定原告為惡意訴訟人,判處5個計算單位的罰款;
- 因為屬於律師的技術責任問題,把該行為通知律師公會審查已有跡象顯示的由丙律師、即簽署在第三、1點提及的請求的原告的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典第385條第1款和第2款d項和第388條)作出的違反紀律的行為。送交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第690頁的陳述、第764頁的批示、第768頁及隨後數頁的請求書和陳述、第787頁的批示、第795頁的批示、第817頁的請求書、第825頁的意見書、第828頁的回應和本合議庭裁判的副本。
無論是在本院還是在中級法院,訴訟費用根據敗訴比例由雙方分擔。
針對合議庭裁判提出的無效。
駁回提出的無效。
– 被假扣押不動產的租賃
作為保障債權人的債權獲得履行,免受債務人的財產消失的風險影響的手段,假扣押剝奪了假扣押的被申請人對財產的用益權,並且使處分相應權利的行為變成相對不產生效力。
假扣押的被申請人對被假扣押的不動產訂立的租賃不能對抗假扣押的申請人。
被假扣押的財產應由受寄人管理,而不是由假扣押的被申請人管理。
裁定上訴敗訴。
– 量刑
– 向終審法院上訴
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的違反──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也不存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因理由明顯不成立而拒絕上訴。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其中司法費訂為5個計算單位,同時還因被拒絕上訴而支付5個計算單位。
訂定1.000,00澳門元(壹仟澳門元)的代理費予第一被告之指定辯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