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12/2006 27/2006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訴訟程序的無效
      –上訴
      –司法批示
      –終審法院的審理權

      摘要

      一、原則上,對無效應提出聲明異議;對司法批示,應提出上訴。

      二、當一個訴訟程序的無效被一項司法批示所包含時,該無效即被批示所吸收,因此,對無效之質疑應針對批示,且透過上訴途徑進行,但不妨礙排除原則的適用。

      三、為達致上款結論中的預設情況,並為可以認定有關之瑕疵已默示地被批示所覆蓋的效果,該批示推定已審理了有關瑕疵是不足夠的。只有在透過法官的後續批示明示認定有關行為屬正常的情形時,才出現該預設情況。

      四、中級法院有權在確定了事實事宜後,對該事實作出其本身的解釋和澄清,以及從事實的演進中,得出推論或結論,只要不改變該等事實即可。

      五、只有當中級法院超出了有關限制,並得出與事實邏輯發展不符的結論時,終審法院才可以審查中級法院針對已確定之事實事宜所得出的結論或演繹。

      決定

      1. 不批准向評議會所提出之聲明異議;
      2. 駁回上訴。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承擔。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11/2006 38/2006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外地勞工
      - 具專業技術的勞工

      摘要

      一 、根據及為著第4/2003號法律第8條第5款規定之效力,具特別資格的外地勞工係指那些在特定的實踐、活動、知識、工作和專業方面具備特定的學歷、專業資格的人。

      二、 一位家庭幫工,俗稱為家庭助工或家傭不能被視為具備特別資格的勞工。

      三、 第49/GM/88號批示旨在引進外地勞工,無論是具專業技術的勞工還是“被認為基於本地市場之條件一般無法在澳門招聘之勞工”。

      決定

      駁回上訴。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承擔,訂定司法費用為3個計算單位。
      本上訴中代理人的律師費用為澳門幣1,500元(壹仟五百元)。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8/11/2006 35/2006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刑事訴訟的上訴期間
      –期間的中止

      摘要

      在刑事訴訟中,如有被告羈押候審,且被告原已有任命之辯護人,同時沒有提出任何請求任命新的辯護人之理據,則在有罪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間進行過程中,被告請求任命新的辯護人的申請並不導致正在進行中的上訴期間的中止或中斷。

      決定

      因逾時而不審理上訴。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責,確定其中的司法費為一個計算單位。給予被告之辯護人的代理費為壹仟澳門元。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8/11/2006 33/2006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公務員的評核
      –非真正意義上的自由裁量
      –行政性公正
      –明顯錯誤

      摘要

      一、由直屬上級對公務員作出評核屬於以行政性公正形式表現的非真正意義上的自由裁量範疇。
      二、在對公務員評核方面,法院可以審查其行為的受限定方面,但不涉及屬於評核的實體性或公正性方面,除非顯示使用了顯然不可接受的標準或評議上的明顯錯誤。

      決定

      駁回上訴。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其中訂定司法費為4個計算單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10/2006 9/2006 對稅務訴訟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基本法》
      –法定上訴利益限額
      –向終審法院上訴
      –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的審查

      摘要

      一、在稅務事宜的司法上訴方面,當案件利益值低於中級法院法定上訴利益限額時,不得對中級法院在司法上訴中所作出的合議庭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訴。

      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秩序中,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審理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的問題,法院在遵從《基本法》第11條規定的同時,不得適用那些違反《基本法》或者違反其中所規定的原則的法規,但並不影響《基本法》第143條所作的規定。

      三、在澳門法律秩序中,由於不存在任何審查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的特定訴訟途徑,因此,法院在適用於具體案件的訴訟途徑中對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進行審理。

      決定

      駁回對裁判書制作法官決定的、不審理提起的司法裁判上訴的批示所提出的聲明異議。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其中司法費為2個計算單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