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刑事案件
- 上訴理由之結論
- 判決之無效
- 主導刑罰之選擇及確定的理據的欠缺
- 不規則
- 判決之糾正
一、在刑事訴訟中,儘管在上訴理由結論的撰寫上存在不足,但當法院對上訴人認為已被違反的法律規範以及從上訴人理解上看法院解釋和適用之規範的含義、應當作出的解釋和適用的內容等不存疑問時,考慮到對不規則之訴訟行為和欠缺訴訟要件時依職權予以補正的這一訴訟法總原則,應當對上訴作出審理,而不是駁回上訴。
二、僅規定於《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中的理據為判決無效之理據。
三、在有罪判決中欠缺規定於《刑事訴訟法典》第356條第1款中的要素(主導刑罰之選擇和確定的理據)只構成不規則,受同一法典第361條第1款b)項及第2款之規範。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司法費訂為6個計算單位。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4款規定,因駁回上訴而支付3個計算單位。
– 販毒罪
– 量刑
初犯和年輕不構成量刑時的特別減輕情節。
駁回上訴。
– 販毒罪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當認定了互不相容的事實,或從一個被認定的事實得出一個邏輯上不能接受的結論,就出現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當違反了關於限定證據價值的規則或專業準則時同樣出現這個錯誤。這個錯誤必須是明顯的,連一個普通的觀察者也不會不察覺。
駁回上訴。
- 紀律程序的中止及中斷
即使完成簡易調查程序的時間超過了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57條第3款規定的期限,根據該通則第289條第4款規定,簡易調查程序一經提起,紀律程序時效期間的計算即被中止。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89條第3款規定了紀律程序時效期間的中斷。
刑法典第113條第3款規定的時效最長期間不能通過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77條規定的准用補充適用於紀律程序。
裁定本針對司法裁判的上訴部份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當中認為與第四、五個項目有關的、針對被上訴人的紀律程序因適用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89條規定的時效而消滅的部份,命令把案件發還中級法院,以便在沒有其他因素妨礙的情況下,審理司法上訴中與上述項目有關的其他依據。
- 中止公司決議的保全程序
- 因嗣後出現之情況致使訴訟變為沒有意義時的訴訟費用之責任
在中止公司決議的保全程序中,如已作出傳喚及在案件待決期間,因被申請公司執行了受到質疑的決議,致使因嗣後出現之情況而使訴訟變為沒有意義時,由該公司承擔案件之訴訟費用。
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