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判決之無效
–《民事訴訟法典》第630條和第629條
–代替被上訴法院之規則
–事實事宜決定之擴大
一、當在向中級法院提起的上訴中對第一審判決提出無效之質疑時,如中級法院認為上訴理由成立,則應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630條第1款規定,代替被上訴法院,補正所提出之無效。
二、被上訴法院因遺漏問題之審理而致使其判決無效,而必須由中級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630條第1款規定代替被上訴法院對所提出的事實進行審理,該事實又只可以以文件予以證明,但文件又不在卷宗內時,中級法院應採取措施以使該文件歸入卷宗內並對案件進行審理,不能把案件退回第一審法院以便其擴大事實事宜。
裁定由參與人丁所提出的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之裁判,決定中級法院在採取了認為適當的調查措施後以第一審判決中已認定的事實以及,所提出的應以文件予以證明的任何其他事實作為根據,審理由同一參與人提出的請求及其他相關問題,如有需要的話包括時效抗辯問題,還應當審理由眾被告所提出的上訴。
訴訟費用由眾被上訴人負責。
- 新問題
- 保全措施形式之審理
- 有關權利確有可能存在
上訴是對司法裁判提起質疑的手段,其範圍受到這些裁判內容的限定,因此它們不是要對新的事宜作出裁判,但裁判未轉為確定時依職權審理的情況除外。
法官可以對選擇保全措施時出現的錯誤進行審理,頒布更加適當的保全措施,而不是解除所申請的措施。
只有在證明確實可能存在有關權利,而且有充分理由恐防該權利受侵害時才可宣布採取保全措施。
裁定上訴人勝訴。
–法律事宜和事實事宜
–終審法院的審理權
–非合同民事責任
–損害
–長期無能力
–收入能力的喪失
–因收入能力之喪失而獲賠償的計算
–衡平原則
一、在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中,當終審法院作為第三審級時,僅審理法律上的事宜,而不對事實事宜進行審理,但違反要求以某一特定類別的證據證明某事實存在的明確法律規定,或違反訂定某一證據之證明力的明確法律規定,或者被上訴的法院在行使其權力時違反任何法律規定者不在此限,以及屬《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及3款規定的情況除外。
二、因長期部分或全部無能力而喪失收入能力是可賠償的,即使受害人仍保持受傷前所獲取的薪酬亦然。
三、在計算因部分長期無能力而喪失收入能力而給予之賠償時,法院應當考慮《民法典》第560條第5款的規定以及根據該法典第560條第6款規定,適用衡平原則。
駁回上訴。
根據《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17條第2款的規定,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承擔。
- 嗣後出現司法上訴屬無用的情況
- 併合的損害賠償請求
司法上訴之目的在於撤銷司法上訴所針對之行為,或宣告其無效或法律上不存在,旨在有效重建被違反的法律秩序和回復原會出現之狀況。
在無法回復原會出現之狀況的情況下,私人受到的損失將通過《行政訴訟法典》第24條第1款b項規定的併合的損害賠償請求得以賠償。
《行政訴訟法典》第87條規定的情況不是唯獨幾種導致《行政訴訟法典》第84條e項規定的因嗣後出現訴訟屬不可能或無用之情況而終止司法上訴程序的情況。
當已經不可能回復原會出現之狀況,又沒有一併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就存在嗣後出現司法上訴的訴訟屬無用的情況。
如果執行的不可能源於司法上訴本身的性質,即不可能把司法上訴過程中已經審理了的狀況回復到原會出現之狀況,原則上不能採用《行政訴訟法典》第184條第4款規定的執行程序本身定出賠償金額的機制。
駁回對司法裁判提起上訴。
–刑罰的特別減輕
–年齡低於18歲
行為人之罪過或預防要求的明顯減輕構成了刑罰特別減輕的實質要件,因此,光是在作出行為時年齡低於18歲並不構成該減輕的理據。
拒絕被告們所提出的上訴。
訴訟費用由兩名上訴人承擔,其中司法費定為4個計算單位。另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4款的規定,判處兩名上訴人各繳付壹仟伍百澳門元。
被告甲之辯護人的服務費用定為壹仟澳門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