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販毒罪
- 販毒罪中對刑罰的減輕或免除
- 《刑法典》規定的刑罰之特別減輕
根據第5/91/M號法令第18條第2款規定,對販賣毒品的犯罪行為人給予減輕刑罰、特別是免除刑罰必須與其對遏制販毒行為、特別是在揭發和瓦解販毒組織或網絡團夥方面做出的顯著貢獻相符。
行為人的上述貢獻必須是重大的,即在一定程度上能儘量補救犯罪行為本身造成的惡害。
為獲得《刑法典》第66條規定的刑罰的特別之減輕,必須因為存在具有相關效力的情節而出現明顯減輕相關事實之不法性、行為人之罪過或刑罰的必要性的狀況。
並非《刑法典》第66條第2款規定的任何情節或類似情節均可起用刑罰的特別減輕機制,而是必須對犯罪行為人的總體行為表現進行判斷,以便對特別減輕進行衡量並找到具體刑罰的幅度。
確定刑罰的模式在一般案例和特別減輕情形中有著本質的類似。
特別減輕刑罰是在特殊情況下的適用。
與當局的配合和悔過,除了可以改變其對相關要素的重要性外,並非總能構成《刑法典》第66條所規定給予特別減輕刑罰的足夠條件。
拒絕上訴。
否決申請。
- 紀律程序
- 熱心義務
- 服從義務
- 忠誠義務
- 紀律處分的恰當
- 適度原則
行政當局根據處罰種類和法定處罰幅度作出的紀律處分原則上是不得提起司法爭執的,除非出現明顯的錯誤、明顯的不公正或違反行政法的一般原則,如合法性原則、平等原則、適度原則、公正原則和不偏不倚原則。
確定的紀律處分應該與違紀人行為缺失的程度相符,並考慮到違紀人行為的具體情節。然後應該使處分與其不法違紀行為的嚴重性相對稱。
上訴人敗訴。
- 收容無證未成年人
- 義務衝突
- 裁判之對立
只有在關於同一法律問題,且事實情況基本相同,合議庭裁判採取了相反的解決辦法時,存在裁判的互相對立。
不可能為了一次性解決存在義務衝突的問題,而對所有和無數的收容處於非法狀況下未成年人的情況制定統一有效的法律。
拒絕上訴。
- 已獲認定之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
- 販賣毒品犯罪
- “少量”麻醉品
- 二甲(甲烯二氧)苯乙胺
- 罪疑唯輕
一、 為了相關效力根據第5/91/M號法令第9條第1款和第3款的規定,供個人三日內所需使用的二甲(甲烯二氧)苯乙胺淨重量為300毫克。
二、 刑事訴訟中,對裁定起到重要作用的事實的疑問必須根據罪疑唯輕的原則解決。
三、 當證明嫌犯持有麻醉品是為了供自己使用和讓予他人,但又無法嚴格查明用來自己吸食和用來讓予他人的相關數量,為了確定將販賣毒品罪納入第5/91/M號法令第8條第1款還是納入第9條第1款所指定的法定罪行時,審判法庭或者上訴法庭應該根據其他已認定的事實──即持有的全部數量──和經驗法則衡量,確定用來讓予的毒品數量到底是否為第5/91/M號法令第9條第1款和第3款規定和為了相關效力的少量。如果能夠得出相關結論, 嫌犯的行為就應該根據具體案情納入上述法規第9條或者第8條所規定的法定罪行。如果法院無法得出肯定結論,就應該根據罪疑唯輕的原則判處嫌犯觸犯第5/91/M號法令第9條所指罪行。
A) 駁回各上訴中以已獲認定之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為由要求移送卷宗以重新審判部分的請求;
B) 確定上訴其餘部分成立,撤銷被上訴合議庭裁判,裁定嫌犯以實質正犯觸犯第5/91/M號法令第9條第1款規定及處罰的罪行,判處18個月徒刑及罰金澳門幣3萬元,如不予支付或者以勞動代替,後者可轉換為3個月監禁。
C) 與同一法令第23條a項規定及處罰的罪行的徒刑並罰,判處18個月零10天的單一刑罰及罰金澳門幣3萬元,如不予支付或者以勞動代替,後者可轉換為3個月監禁。
無須支付本法院和中級法院的訴訟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