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10/2021 123/2021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黑社會組織
      - 犯罪集團
      - 共同犯罪

      摘要

      1. 如果被告並未針對中級法院裁判書制作法官的簡要裁判向評議會提出異議,則不可直接就該簡要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2. 一般來說,黑社會組織有三個基本構成要件:
      - 組織要件:相互間形成合意,各成員均明確或默示加入其中,以達到集體目的,即使該等成員從未謀面或互不相識亦然;
      - 集團穩定性要件:在時間上維持穩定的犯罪活動的意圖,即使後來沒有具體做到亦然;
      - 犯罪目的要件:為了取得不法利益或實行法律明確規定的犯罪而形成的合意。
      3. 《刑法典》第288條規定的犯罪集團罪是第6/97/M號法律所規定的黑社會組織罪的基本罪行,兩者的區別之一是是否以取得不法利益或好處為目的。
      4. 關於黑社會罪與共同犯罪,本終審法院認為,應以從事犯罪活動為目的以及這一意圖的持續性對兩者進行區分,後者僅為實施某一具體犯罪而臨時達成的單純協議。
      5. 根據《刑法典》第25條的規定,共同犯罪只是個人犯罪延伸的原因,在一些情況下可以作為變更性的加重情節。因此,凡是在較長的時間內齊心協力,以穩定地實施某類犯罪為目的者,即使未形成組織或者沒有事先的協定,也屬黑社會。如果是普通的一夥人,或者幾個人偶爾聚在一起,實施一個或多個犯罪行動,但不具備團夥的穩定性和牢固性,則應排除在黑社會的概念之外。
      6. 如果涉案組織的穩定性和牢固性在法院認定的事實中得到充分的體現,則無疑不屬於共同犯罪的情況。

      決定

      合議庭裁定:
      - 不受理第二被告乙及第四被告丁提起的上訴;
      - 上訴人甲、丙、戊及己提出的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10/2021 89/2021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10/2021 119/2021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紀律程序”
      無效
      過度審理和遺漏審理
      上訴審中的證據調查
      審查證據

      摘要

      一、只有當法院“審理了不得審理的問題”(即逾越其“審理權”)或者“未審理須審理的問題”時才會出現“過度審理”和“遺漏審理”的瑕疵。
      二、《行政訴訟法典》第42條第1款g項和h項及第64條之規定應該被作出限縮性解釋,即在司法上訴中不能調查以推翻已經在紀律程序中產生之證據為目的的證據。
      三、在針對司法裁判的上訴中,終審法院不得譴責各審級在證據方面形成的心證。但是,如果在事實事宜的審理中違反了法律規定或法律原則,則可以承認並宣告該心證的形成有法律障礙。這種譴責僅限於針對查證事實的合法性,不直接涉及該等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

      決定

      - 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10/2021 106/2021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免除工作
      - 不適宜留在澳門保安部隊
      - 禁止雙重考量原則

      摘要

      1. 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77條第1款的規定,之所以免除一名軍事化人員的工作是因為其行為惡劣,顯示出其已不適宜繼續留在澳門保安部隊。
      2. 免除工作是一項其宗旨並不在於對行為人的某項具體行為作出處罰的主要具有軍事性質的措施,相反,它是一項規章性措施,所考慮的是該行為人的“素質”,即他的道德品質、公民和軍人的品格,以及他是否適宜為警隊效力。
      3. 除了“行為惡劣”之外,上述法律條文並未提及其他能夠為作出這個不適宜繼續留在澳門保安部隊中的判斷提供幫助的重要資料、因素或標準,亦看不到立法者要求行政當局須對軍事化人員在其整個服務期間的整體表現作出評估,之後才能作出為免除其工作必不可少的判斷。
      4. 在該項規定中並沒有須對軍事化人員的整體表現作出評估的要求。
      5. 在本案中,我們認為,立法者在將不適宜繼續留在澳門保安部隊之中列為採取免除工作措施的前提時,賦予了行政當局相當大的對軍事化人員的行為作出評估,從而得出其(不)適宜繼續留在保安部隊中的論斷的權力。
      6. 禁止雙重考量原則只適用於作出相同性質行為的情況,例如,當行為人兩次或多次因相同的事實而被科處紀律處分時,存在雙重考量,而這是被禁止的。同樣被禁止的還有,在擬對同一行為人作出處罰的同一紀律程序中,相同的情節被考慮了兩次。
      7. 紀律處分是一種與免除工作性質不同的處分,後者只是一項不具有紀律性質的單純行政措施。
      8. 我們所面對的是兩種不同的措施,性質上不盡相同,理由亦有所區別,在採取這兩種措施時所基於的是不同層面的考慮和需要,其中一種是對行為人的具體行為科處紀律處分,而另一種則是基於行為人的行為不端、品行欠佳或無能力從事相關職務,導致其不適宜(或者甚至是不能容忍其)繼續留在保安部隊之中而採取的一項規章性措施,這種不適宜可以是出於相關機構的內部原因,也可以是因為考慮到公眾一直以來對保安部隊所抱有的期望和信任,其行為對於警隊在社會上的形象造成了影響。
      9. 我們所面對的也是兩種不同的判斷,分別是職務關係的無法維持(撤職處分)和不適宜繼續留在澳門保安部隊之中(免除工作),不滿足前者的要件並不必然排除就後者作出肯定的結論。
      10. 儘管在《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77條第1款的規定中使用了“得”字,但我們所面對的其實是一項“義務性權力”,只要當局得出了相關軍事化人員已不適宜繼續留在保安部隊中的結論,就必須決定免除他的工作,沒有別的選擇。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10/2021 130/2021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