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5/2023 354/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5/2023 360/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5/2023 319/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緩刑

      摘要

      1. 在本案中,原審法院在說明理由部分已說明其形成心證的過程,並清楚、客觀及合理地說明了相關的理由。其後,分析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未經法院認定的事實以及相關的判決及理由說明,原審法院在説明理由方面並未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2. 在本案中,證人在刑事起訴法庭的供未來備忘用之聲明筆錄已確認其在司法警察局及檢察院所作的詢問筆錄內容,當中已詳述被害人的證件被上訴人要求用作抵押的過程,而且本案之定罪亦非僅以前述證人之聲明為依據,亦包括卷宗其他證據(例如是其他嫌犯的聲明)。原審法庭對事實的認定建基於對證據的綜合分析,在認定上訴人曾要求被害人需提供身份證明文件作為擔保的問題上並非沒有任何證據,亦非以孤證定罪。

      3. 考慮到上訴人的守法意識薄弱,漠視本特區法律,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尤其是對上訴人所犯罪行進行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的迫切需要,本院同意原審法院裁決,認為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徒刑作威嚇,不能適當及不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上訴人的刑罰不應暫緩執行。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5/2023 550/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5/2023 834/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對不法性之錯誤/錯誤認知
      - 緩刑期間

      摘要

      1. 在本案中,根據卷宗中之證據及獲證實之事實,上訴人為一廣告設計公司的其中一名股東及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其是負責廣告設計公司的聘請員工的事宜,同時亦負責公司申請外勞事宜。因此,上訴人理應知悉申請外勞的法律條件。實難相信如上訴人所言,其認為租借外勞配額是合法的辯解。在本案中,上訴人明知租借外勞配額並非法律所允許,仍故意讓第一嫌犯與G建立虛假勞動關係,藉以令澳門特區有權限當局向G發出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在其廣告設計公司工作。

      2. 經分析原審判決及本案事實,原審法院是在分析上訴人之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之行為及犯罪情節等情節的基礎上決定本案的緩刑期間的,而該期間對於考驗上訴人人格轉變、使其真正反醒過往犯罪以及向全社會發出警示及鼓勵守法均屬必要,並不存在過長及不適當之瑕疵。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