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譚曉華製作。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犯罪未遂
- 緩刑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宣讀了第二嫌犯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三名嫌犯的目的是通過申報第一與第二嫌犯虛偽的婚姻關係,以家庭團聚為由,意圖令第二嫌犯取得澳門定居許可。
由於政府有權限機關作出調查而揭發事件,因此第二嫌犯未能成功取得居留許可及澳門身份,彼等目的未能達到。
3. 考慮到三名嫌犯之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之行為及犯罪之情節,尤其三名嫌犯為初犯,本合議庭認為現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已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因此,決定將對三名嫌犯所科處的徒刑暫緩執行。
主題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摘要
聲明異議人在聲明異議中,僅是重複其在上訴書中已提出的問題,而所提出的事實及法律兩方面的內容要素,並無新的、重要的足以影響或得以改變法院的相關判斷。
在重新分析本案的情況,尤其是原審法院所審查的各種證據,原審法院認定聲明異議人觸犯相關罪行並無錯誤,更遑論明顯錯誤。原審判決中並不存在聲明異議人所提出的“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之瑕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