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03/2022 8/2022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不法販賣麻醉藥品”罪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說明理由方面不可補救的矛盾
      未遂
      宣告物件喪失
      前提
      (重新作出刑法定性)

      摘要

      一、“不法販賣麻醉藥品”罪屬於被稱為“抽象危險罪”和“公共危險罪”的一類犯罪。
      在“抽象危險罪”中,法律只要求某些行為具有對某些財產或價值構成危險的(一般)能力,而判斷的基礎則是某些行為一般而言會對這些利益或價值構成危險的法律假設。
      而“公共危險罪”則擬保護數目眾多的法益。
      在本案中,“公共健康”屬於複合法益,其首要目的在於保護吸食者的身體完整性和生命等“個人法益”,同時也維護安寧、個人自由以及家庭穩定等價值。
      二、這些罪狀所規定的不法行為又被稱為“舉動犯”、“即時犯”或“着手犯”,指的是那些行為人一經着手實施正常的犯罪實行過程(單純的嘗試),“符合罪狀之結果”即視為達成的犯罪,其原因正在於,在發生任何實際侵害之前,這種侵害的危險便已產生(達成)。
      這樣,刑事保護便被提前了,“不法販賣麻醉藥品”罪是作為一個“過程”而非僅作為“一個過程的結果”而被處罰。
      三、澳門《刑法典》第101條規定:
      “一、用於或預備用於作出一符合罪狀之不法事實之物件,或該不法事實所產生之物件,如基於其性質或案件之情節,係對人身安全、公共道德或公共秩序構成危險,或極可能有用於再作出符合罪狀之不法事實之危險者,須宣告喪失而歸本地區所有。
      二、即使無任何人可因該事實而受處罰,上款之規定,亦適用之。
      三、對於依據以上兩款之規定宣告喪失之物件,如法律未訂明特別用途,法官得命令將之全部或部分毀滅,或使之不能融通。”
      因此,為了作出法律所規定的“沒收財產的宣告”,至關重要的是法院認定滿足適用該規定之“前提”的“事實”,亦即相關“物件用於或預備用於作出某一符合罪狀的不法事實,又或者是由該不法事實所產生……”,有關的“事實事宜”必須以上述形式明確載於控訴書(或起訴批示)中,以便在遵守辯論原則及完全行使辯護權的前提下,在審判聽證中對其展開討論和調查,並表明經說明理由的“立場”(儘管在事實事宜的決定中透過單純的“轉用”而作出了簡單“判斷”,但該“判斷”是基於偵查階段所作的“扣押筆錄”,且沒有作出適當的理由解釋)。

      決定

      - 第一被告的上訴部分勝訴; 第二和第四被告的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03/2022 19/2022 統一司法見解
    • 決定

      決定本上訴程序繼續進行。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03/2022 7/2022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交通意外
      - 長期部分無能力
      - 精神損害賠償

      摘要

      一、在訂定因長期無能力而喪失收入能力的損害賠償金額時,法院應考慮《民法典》第560條第5款的規定,並按照《民法典》第560條第6款的規定適用衡平原則,但並不妨礙考慮其他已認定的有關事實,如受害人的年齡、受傷害前的身體狀況、現行之薪酬及工作、學歷、其在受害前後職業上之期許等等。
      二、立法者將非財產損害的範圍限定為那些基於其嚴重性而應受法律保護的損害。
      三、對非財產損害的彌補亦遵循衡平的標準,考慮每個個案的具體情節,衡量責任人的過錯程度,責任人和被害人的經濟狀況,以及司法見解通常所採用的賠償標準等等。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部分勝訴,撤銷被上訴裁判中有關精神損害賠償的部分,改判上訴人支付350,000.00澳門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金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03/2022 14/2022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不法販賣麻醉藥品”罪
      刑罰幅度
      (重新作出刑法定性)

      摘要

      一、上訴的目的並非在於消除法院在量刑方面被認可的自由評價空間,如果證實在確定刑罰的份量時遵守了應予考慮的法定標準,那麼相關刑罰應被確認。
      二、鑒於被上訴裁判(恰當地)篩選出了應予選取的事實資料,(正確地)指出了可適用的法律規定,(嚴格地)遵守了在適用法律的過程中應遵循的步驟,並對依法應予考慮的標準作出了應有及合理的考量,所以我們只能確認對上訴人所科處的刑罰。

      決定

      - 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2/03/2022 3/2022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決定

      - 上訴勝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