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上訴敗訴.
- 健康檢查委員會的意見
- 確認
- 撤職處分
- 行政行為的利用原則
一、健康檢查委員會只是發表意見,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105條的規定屬於強制性意見書,但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91條的規定,它並不具有約束力,因為未發現法律另有任何相反的明文規定,強制訂定健康檢查委員會出具的意見書具有約束性。
二、衛生局局長作出的確認行為才是最終確定且具有執行力的行為,對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產生約束的效果。
三、即使《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240條明確規定對該條所述的事實應該科處撤職處分,事實上也還存在對該處分予以特別減輕的可能,只要存在明顯減輕事實的不法性或行為人罪過的情節,或明顯減少處分必要性的情節,則必須科處較輕處分。
四、在本案中,從被訴處罰行為可見,上訴實體認定被上訴人具有減輕情節,尤其是《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200條第2款b項、e項、h項及I項所指的情節。
五、在被上訴人於2019年5月18日至9月12日期間及2020年9月2日至15日期間不合理缺勤的前提下,上述減輕情節顯然沒有起到特別減輕處分的作用,但如果僅考慮2020年9月2日至15日期間的不合理缺勤,上訴實體會否作出不同的考量,賦予該等減輕情節特別的價值呢?顯然,這屬於有權限實體作出相應評價的範圍,行政當局行使其自由裁量權,原則上法院不應介入。事實上,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法院無法(也不應該)預判上訴實體一定會作出相同的行為,對被上訴人科處相同的撤職處分。
六、行政行為的利用原則僅適用於限定性行為的領域,但不能適用於公職紀律處罰的衡量範疇,因為行政當局在此方面有自由裁量空間。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維持被上訴裁判。
- 上訴敗訴.
- 判決無效
- 商標註冊
1. 如果中級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631條第5款的規定,通過引用初級法院判決所持理據的方法,以該等理據作為其合議庭裁判的依據,而初級法院判決無論是在事實依據還是法律依據方面都作出了詳細的說明,則不存在裁判無效的瑕疵。
2. 法院裁判無需就上訴人提出的所有理由、觀點和論據發表意見,僅須審理上訴人提出的或法院應依職權審理的問題,否則無效。
3. 法官應解決當事人交由其審理的所有問題,且僅須審理這些問題,但依職權審理的問題除外。
4. 根據《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14條第2款b項結合第215條第1款的規定,上訴人甲擬註冊的“美心”商標構成對被上訴人乙為標示同一類產品而已經註冊的包含“美心”二字在內的商標的“複製或仿製”,故應拒絕上訴人提出的註冊申請。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