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強姦罪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一、如果在審查證據時從某事實中得出的結論無法接受、如果違反限定或確定證據價值的法律規定或者違反經驗或職業準則,就存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該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不可能不被一般留意的人所發現。
二、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8條第1款的規定,如果出現第400條第2款各項所指的瑕疵,而上訴法院不可能對案件作出審判,則應將案件發回重審。
三、即使存在第400條第2款各項所指的瑕疵,該等瑕疵對案件的定罪量刑必須起著決定性和關鍵性的作用,否則便是不重要的,不會導致案件被發回重審。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存放籌碼
《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
(《博彩法》;第16/2001號法律)
博彩中介業務
(第6/2002號行政法規)
博彩經營准照承批公司的責任
第16/2001號法律(《博彩法》)第23條和規範“博彩中介業務”的第6/2002號行政法規第29條有著“不同的含義和涉及事項”:(《博彩法》)第23條規定的是承批公司向“批給實體”承擔的責任,而相關行政法規第29條則強制規定承批公司“向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 上訴敗訴.
決定駁回聲請人提出的對本院的合議庭裁判作出解釋的請求。
對事實事宜的裁判提出上訴
權利濫用
惡意
一、終審法院只負責審理“法律事宜”,除非發生違反法律要求以某一特定類別的證據方法證明某事實存在的明文規定,或違反法律訂定某一證據方法的證明力的明文規定的情況。
二、若原告以被告所作的一項“不法及侵害”行為為由針對其提起訴訟,請求判處後者向其支付特定金額的損害賠償,而經審判聽證證實,相關情況只是根據雙方(自由及自願)達成的約定而共同行為所產生的結果而已,那麼這顯然是對“善意原則”的公然違反,原告的行為構成“權利濫用”和“惡意訴訟”。
三、因故意或嚴重過失而“提出無依據之主張,而其不應不知該主張”,“隱瞞對案件裁判屬重要之事實”,或“嚴重不履行合作義務”者,為惡意訴訟人。
- 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