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1/2022 141/2021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健康檢查委員會的意見
      - 確認
      - 確認行為的通知

      摘要

      一、在本案中,我們認為健康檢查委員會只是發表意見,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105條的規定屬於強制性意見書,但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91條的規定,它並不具有約束力,因為未發現法律另有任何相反的明文規定,強制訂定健康檢查委員會出具的意見書具有約束性。
      二、衛生局局長作出的確認行為才是最終確定且具有執行力的行為,對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產生約束的效果。
      三、由於確認行為是產生約束效果的行政行為,影響了工作人員的法律地位,所以有必要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68條的規定對該行為作出通知。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1/2022 137/2021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紀律程序
      不合理缺勤
      健康檢查委員的意見書(法律性質)
      確認
      行政行為

      摘要

      一、健康檢查委員會的意見書須經“衛生局局長確認”(根據第81/99/M號法令第8條第2款f項的明文規定),這樣,應當得出的結論是,具有“行政行為”之“性質”並產生此類行為的典型法律“效果”,特別是具有典型的“約束效果”並對其相對人必然具有“強制性”的行為,是(對意見書予以)“確認的行為”。
      二、因此,健康檢查委員會(2019年7月5日)的(單純)意見書,儘管已被適當及實際通知給其相對人(即現上訴人),但卻並未使得其有“義務”(於翌日)返回部門工作,不妨礙其繼續按照前文所轉錄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100條a項的規定以醫生檢查證明作為其因病缺勤的合理解釋(原因在於,一如前述,這項“義務”僅在就衛生局局長對上述意見書所作的“行政確認行為”作出通知時方產生,而有關通知直到“2019年10月25日”才作出)。

      決定

      - 上訴勝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1/2022 159/2021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決定

      - 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1/2022 144/2021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決定

      - 不批准請求.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1/2022 121/2020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決定

      - 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